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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炎四年,開始榷夔路酒,舊一路場店一百四,開增為六百餘,歲收四萬三千九百餘引。
紹興十六年除之。《朝野雜記》元天曆元年,四川省歲課麩金七兩二錢。《元史》四川行省酒課七千五百九十錠二十兩,醋課六百一十六錠一十二兩八錢,又額外課四川省廣元路漆課一百一十一錠二十五兩八錢。《元史》明天順四年,開銀場,命中官何能之四川,課額萬三千有奇。《明史》按:《巴縣舊志》載:明設牙課司,額征牙稅銀三百六十兩,內外兩江額征魚課銀十兩七錢七厘九絲三忽,又《江津舊志》載:土貢戶口鈔商稅課鈔,油榨,房地,酒,魚,船,課鈔並歲辦添辦鹿皮、白毛、生硝、翎毛折償銀,歲辦料償軍需銀為數甚多,舉此類推則全蜀之征斂,殆始於茶繁脂密矣。
皇朝清順治元年,免各直省關津抽稅一年,禁革明末加增稅額銀兩。康熙四十六年,四川巡撫能泰請設渝關,每年木稅系川東道徵收。疏曰:為敬陳管見以裕稅課事。竊惟川省地方,山深林密,產木頗多,但從前榷課之時,止將杉板報稅,其餘木植,概未議征。查萬曆抽稅檔案,所收杉板稅銀,寥寥無幾。且商販所運木植杉板遇關時,只納板稅,其餘木植運赴湖廣、江南貨賣者,湖廣、江南俱系一體抽稅,而出木之省反不徵收,揆例似有未協。應請將川省木植,嗣後均照杉板抽稅之則,估本徵收,庶例得歸於書一矣。臣查重慶為川江上流要區,木多由彼經過,而夔州府與楚接壤,俱系川東道管轄,凡稽查木植事宜,應責成該道總理徵收,如此則商無隱蔽,而稅課益增矣。乾隆七年,免乾隆三、四兩年渝關缺額,追賠銀兩。巡撫碩色奏略:重慶渝關木稅與別項雜稅不同,抵渝木料,皆伐自深山窮穀。年豐水漲,則木筏順流而下,一歲之中可以發數歲之木;若遇歲旱水凅,不能漂出,則已伐之木常積於深溝淺溪,未能到渝。是年歲之旱澇不齊,木料之多寡難定,則稅銀盈縮,亦理勢之必然也。渝關木稅,自乾隆二年、三年皆不敷原額,奉部行追,而乾隆五年時,值米賤,水漲,木多稅盈,扣此補彼,更有盈餘,請免其賠補。
十五年,四川總督策楞題委川東道,積行接征夔關稅務。十八年,仍委夔州府知府管理。十七年,策楞請將川省渝關木稅歸併夔關,令夔州府遞年徵收,匯解奏銷照夔關之例,以乾隆十八年正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底,按年報銷,畫一辦理。嘉慶四年,工部奏准渝關報稅,改定一年期限,移諮四川總督遵照施行。渝關徵收木稅,正額銀五千兩,盈餘銀一百二十一兩一錢三分一厘,正額盈餘共銀五千一百二十一兩一錢三分一厘,歸併夔關匯解司庫。
按:川省雜稅內,田房稅契遵例每兩輸銀三分,盡收盡解于嘉慶十五、六年,總督常明奏明加增,此外各款重慶府屬現征全數,詳載於後:
重慶府屬
巴縣,牙行銀一百零三兩五錢,內開除故帖,田璜、宋克禮、廖福清牙帖三張,每年少征銀五兩,當課銀七十五兩,魚課銀二兩三錢。
江津縣,牙行銀一兩五錢,當課銀五兩,魚課銀一兩八錢六分。
長壽縣,牙行銀三兩。
永川縣,牙行銀四兩五錢。
綦江縣,魚課銀八錢八分四厘一毫。
南川縣,魚課銀一兩八厘。
銅梁縣,魚課銀一錢一分。
合州,牙行銀十四兩五錢,當課銀十兩,魚課銀一兩二錢。
涪州,當課銀十兩,魚課銀九錢一分六厘。
定遠縣,牙行銀三兩。
江北廳,當課銀十兩。
鹽法
漢元封元年,郡國各置鹽鐵官。《史記》
蜀漢先主定益州,置鹽府校尉。
國朝順治六年,以四川未定,免征鹽課,從巡撫趙班璽請也。
十七年,四川巡撫張所志請新鑿鹽井三年起課,其貧民鹽四十斤以上始納課,從之。戶部議略:張所志奏蜀省之鹽皆產于井,必相山尋穴,鑿石求泉,而井始成,開鑿艱難,每井常費中人數家之產,應照開荒事例,三年起課,以廣招徠。新鑿鹽井,仍令每年報部,武弁抽索,灶丁應嚴行申飭,題參重處。貧民易食鹽斤,應令四十斤以下者准免課稅,四十斤以上者仍令納課。至蜀省鹽課則例,查明季萬曆年間,額鹽九百八十六萬一千二百四十斤,歲解陝西省銀五萬餘兩,歲留本省備用銀二萬一千餘兩。其行鹽地方系成都府、嘉定州、敘州府、潼川府、順慶府、保寧府廣元縣、夔州府、廣安州、雅州也。其告運行鹽事宜,鍋井徵收則例,應行該禦史勘酌損益。具題。
康熙六年,四川巡撫張德地以商民物力有限,難行大引緣由,諮部。部議以止憑在外給票,行鹽無考成稽核,德地覆議,具題。德地議略:據署四川布政司事按察使李翀霄呈,稱奉行查議川省大引一款,隨移鹽法道查議,今准該道移據夔州、順慶、保寧、敘州、重慶等府,潼川、嘉定等州,各據所屬州縣,同稱大引,委難舉行等情,到道據此。該本道看得大引之設,原蒙內部為普天率土裕國通商,剔弊而專考成之,善策也,但省分有凋殘繁庶之不同,大引有可行、不可行之異,本道揆情度理,有萬難行者二,有不必行者一。歷年商販本少力微,所販鹽斤,多不過數百斤,少僅數十斤,今欲舉行大引,查舊例,每張必盈二萬三千斤之數,非窮年經月何能得?多商湊集,合一大引之數,此必不能行者一也。又川省產鹽地方,遼闊零星,俱系深山峻嶺,即濱江通水道者,不過五六處,其他盡路行背負,若必欲舉行大引,則二萬三千斤之鹽,非二三百人不能運動,此必不能行者二也。再查川省之井,盡為寇逆填塞,開鑿萬難,此日之灶民不過單夫只婦,即盡力經營,不但煎燒有限,且以所出者半供衣食,半供納課,較之他有毗海煎池,不及百萬之毫末,若舉行大引,又安能驟得二萬三千斤盈足之灶戶以給之乎?此不必行者一也。歷年小票行鹽,久經額有稅課,一旦變為大引,商灶畏難不前,是本欲增稅而不免反至於虧稅也。理合移覆等因到司,本司查蜀省鹽引,舊例每引正鹽二萬三千斤,今自寇逆後,不惟無昔日蕃盛時之灶戶堆積盈餘,亦無昔時之巨航大艦與水手橈夫可供挽拽,甚且無昔時之湊集煙民可銷多鹽,是即有富商大賈,亦無所用其貲本。此所以從前不得不因時通變,而為每票五十包之水引及每票四包之旱引也。若改設大引,則小商無一引之貲,窮灶無一引之貨,勢必商灶俱困,課稅交虛。至於內部考成稽查,遞年新淘井眼及徵收稅糧俱有冊,報而奉撥充餉,又複於兵餉冊內奏銷,是稽查考成,又不在大引之設與不設也。事關國課民生,伏候本院具題等因到臣,臣謹據詳具題。
十三年,添設四川督糧道兼管理鹽務。
十七年定場灶,地丁錢糧照明戶地丁刊刻,由單五十三年戶部議,覆四川巡撫年羮堯疏言,查成都所屬犍為等七州縣灶民請增水陸鹽引一千一百四十五張,徵稅銀七百三十兩有奇,於康熙五十三年為始,徵收以便民食,應如所請,從之。
雍正八年,定川省鹽引行銷,分別納課例奉。
諭旨:川省鹽課考成,惟責之產鹽州縣,其餘並無巡查之責,且有僻遠地方,不行官引,以致私販充塞,甚為鹽政之弊。應將官引通行合省,約計州縣戶口之多寡,均勻頒發引張,令其各自招商轉運,倘有壅滯,責成各州縣定為考成。如此則有司等必加意查察,使私販息而官引銷,弊端可以厘剔矣。著督撫詳議具奏。經四川督撫奏,得旨允行。
按:川省行鹽,每陸引一張,實徵稅銀二錢七分二厘四毫,水引一張,實徵稅銀三兩四錢零五厘,井鍋灶則有上、中、下不同,榷課亦異。自乾隆二十四年以後,陸續增坍現在上、中、下鹽井八千六百八十六眼,鍋五千零七十六口,水引二萬九千五百一十八張,陸引一十三萬七千五百七十八張,計稅課銀共一十五萬二千五百六十二兩九錢一分二毫,今將重慶府屬水陸引張課稅銀兩現行實數及收買發賣各地面,通逐一分載于左:
重慶府屬
巴縣,行鹽水引五百四十五張,陸引六百五十張,共徵稅銀二千零三十二兩七錢八分五厘,于富順、犍為、三台、射洪、蓬溪等縣買鹽運回本縣行銷。
江津縣,行鹽水引三百六十張,共徵稅銀一千二百二十五兩八錢,于富順縣買鹽運至本縣行銷。
長壽縣,行鹽水引三百二十九張,陸引三百五十張,共徵稅銀一千二百一十五兩五錢八分五厘,於犍為、射洪、蓬溪等縣買鹽運至本縣行銷。
永川縣,行鹽水引一百六十二張,共徵稅銀五百五十一兩六錢一分。于富順縣買鹽運至本縣行銷。
榮昌縣,鹽井十四眼,共榷課銀四兩二錢,陸引六百九十三張,共徵稅銀一百八十八兩七錢七分三厘,于富順、樂至等縣買鹽運至本縣行銷。
綦江縣,行鹽水引一百八十五張,共徵稅銀六百二十九兩九錢二分五厘,于富順、三台、射洪、蓬溪等縣買鹽運至本縣行銷。
南川縣,行鹽水引九十一張,共徵稅銀三百零九兩八錢五分五厘,於犍為、射洪等縣買鹽運至本縣行銷。
銅梁縣,鹽井一眼榷課銀三錢,水引一百二十五張,陸引二十二張,共徵稅銀四百三十一兩六錢一分八厘,於本廠並射洪、蓬溪等縣買鹽運至本縣行銷。
合州,鹽井一眼榷課銀三錢,水引二百九十七張,陸引九張。共徵稅銀一千零一十三兩七錢三分七厘,於本廠並射洪、蓬溪等縣買鹽運至本州行銷。
涪州,鹽井二眼,灶五十一座,煎鍋三百零六口,共榷課銀二十四兩八錢六分,水引五百七十三張,共徵稅銀一千九百五十一兩零六分五厘,於本廠並富順、犍為、射洪、中江等縣買鹽運至本州行銷。
大足縣,鹽井三眼共榷課銀九錢,陸引五百一十二張,共徵稅銀一百三十九兩四錢六分九厘,於本廠並樂至縣買鹽運至本縣行銷。
璧山縣,行鹽水引一百三十二張,共徵稅銀四百四十九兩四錢六分,於犍為、射洪、蓬溪等縣買鹽運至本縣行銷。定遠縣,行鹽水引一百零二張,共徵稅銀三百四十七兩三錢一分,於犍為、射洪、蓬溪等縣買鹽運至本縣行銷。江北廳,行鹽水引三百五十七張,共徵稅銀一千二百一十五兩五錢八分五厘,于富順、犍為、三台、射洪、蓬溪等縣買鹽運至本廳行銷。
茶法
唐建中元年稅天下茶漆竹木,十取一以為常平本錢。《文獻通考》:李玨疏略:榷茶起於養兵,今邊境無虞而厚斂傷民,不可一也;茗飲,人之所資,重賦稅則價必增,貧弱益困,不可二也;山澤之饒,其出不貲,論稅以售多為利,價騰踴則市者稀,不可三也。按:茶盛于唐,藉茶亦始于唐,籍以廣民食,助經費,至宋後乃為籌備之要。
宋天禧末,天下茶皆禁。唯川、陝、廣聽民自買賣,不得出境。熙甯中,蒲宗閔議川陝略:民茶息收十之三,盡買於官場,更嚴私交易之令,於是蜀茶盡榷矣。《文獻通考》:呂陶疏略:川陝四路所出茶,比東南十不及一,諸路既許通商,兩川都為禁地,虧損治體,如解州有鹽池,民間煮者乃是私鹽,晉州有礬山,民間煉者乃是私礬。今川蜀茶園皆百姓己物,與解鹽、晉礬不同,又是易司籠制百貨,歲出息錢不過十之二,然必以一年為率,今茶場司務重立法,盡榷民茶,隨買隨賣,取息十之三,或今日買十千之茶,明日即作十三千賣之,變轉不休,比至歲終,豈止三分?
元至元五年,用運司白賡言:榷成都茶於京兆、鞏昌,置局發賣,私自采賣者,其罪與私鹽同。《續文獻通考》六年,立西蜀四川鹽榷茶場使司,定《長引短引法》,長引帶茶一百二十斤,收中統鈔五錠有奇,短引帶茶九十斤,收鈔四錠有奇。《元史 ·食貨志》天曆二年,始罷榷司歸諸州縣。《元史》明洪武四年,戶部言:四川巴茶三百十五頃,茶二百三十八萬餘株,宜定令每十株官取其一,無主茶園令軍士薅采,十取其一,以易番馬。從之。於是諸產茶地設茶課司,定稅額。四川一百萬斤,設茶馬司于秦、洮、河、雅諸州。五年,置四川茶鹽都轉司。三十年,置成都、重慶、保寧、播州茶倉四所,令商人納米中茶。嘉靖中,令四川茶引五萬道,二萬六千道為腹引,二萬四千道為邊引,芽茶引三錢,葉茶引二錢,中茶至八十萬斤而止,不得太濫。《明史 ·食貨志》:隆慶時,巡撫嚴清疏略:本省每年戶部關引五萬道,半填芽茶,半填葉茶,以二萬六千道為腹引,每引芽茶三錢,葉茶二錢。二萬四千道為邊引,內一萬九千八百道給黎、雅各商,每引芽茶三錢八分,葉茶二錢五分;二百道給本地思經羅純產茶處所土民,每引芽茶七錢六分,葉茶五錢;松潘四千道,稅與腹引同。共稅銀一萬三千八百六十三兩。然邊引報中者多恒苦不足,腹引常置於無用之地,蓋向來腹多邊少者,無非謹中外之防也。然腹地有茶,漢人或可無茶,邊地無茶,番人斷不可無茶,故邊引易行,而腹引常滯。先此議茶法者曰:茶乃番人之命,不宜多給,以存羈縻節制之意是矣,乃邊引愈少,私販愈多,只為奸人作利屯耳。又曰:四川茶法不縮,即陝西馬政有妨,此猶未深考。夫番地最廣,近者彌月,遠者彌年,陝西洮、泯與松潘接境,與黎、雅邈不相及,今不增松潘而增黎、雅之引,于陝西馬政何妨?自隆慶三年始,將原引五萬減去一萬二千道,于黎、雅邊引加一萬道,每引量加一錢,稅銀已充舊額,而邊腹相安矣。
國初,四川行茶,舊額新增共十萬六千百二十七引,額征銀萬三千一百二十八兩三錢七分五厘,稅銀四萬五千九百四十二兩三錢七分八厘。康熙二十六年,增邊、腹引萬有一百五引,二十九年複增二千四百二十三引。按:川省行茶,邊腹土引每張征課銀一錢二分五厘,邊引每張徵稅銀四錢七分二厘,腹引
每張二錢五分,土引每張三錢六分一厘,三引共一十三萬九千三百五十四張,課銀一萬七千四百一十九兩二錢五分,稅銀五萬八千七百八十九兩四錢一分四厘。今將重慶府屬邊腹土引張課稅銀兩、現行實數及收買發賣各地方備載于左:
重慶府屬
江津縣,行茶邊引一百張,共徵稅銀四十七兩二錢,於本縣買配正附茶斤,運至松潘廳發賣。腹引四十四張,共徵稅銀一十一兩,於本縣買配正附茶斤,運至永川、璧山等縣發賣。二引共征課銀十八兩。
永川縣,行茶腹引四十八張,共徵稅銀一十二兩,課銀六兩,於本縣買配茶斤發賣。綦江縣,行茶腹引三十張,共徵稅銀七兩五錢,課銀三兩七錢五分,於本縣買配正附茶斤,運至重慶府發賣。
南川縣,行茶邊引二十張,共徵稅銀九兩四錢四分,於本縣買配茶斤發賣。腹引二百七十張,共徵稅銀六十七兩五錢,於本縣配正附茶斤,運至巴縣、合州發賣。二引共征課銀三十六兩二錢五分。
銅梁縣,行茶腹引五十二張,共徵稅銀十三兩,課銀六兩五錢,于南川縣買配正附茶斤,運至本縣屬安居等處發賣。合州,行茶腹引四十張,共徵稅銀十兩,課銀五兩,于南川縣買配正附茶斤,運回本州發賣。涪州,行茶腹引四十五張,共徵稅銀十一兩二錢五分,課銀五兩六錢二分五厘,于武隆買正附茶斤,運至巴縣、合州、射洪、蓬溪、遂寧等州縣發賣。璧山縣,行茶腹引三十五張,共徵稅銀八兩七錢五分,課銀四兩三錢七分五厘,於本縣買配正附茶斤,運至巴縣、江津等縣發賣。
錢法
無
木政
無
倉儲
漢宣帝五鳳四年,大司農中臣耿壽昌奏設常平倉,又白令邊郡皆築倉,以谷賤時增其價而糴以利農,谷貴時減價而糶,名曰 “常平倉”,民便之。常平倉之設始此。隋開皇三年,度支尚書長孫平奏令:民間每秋家出粟麥一石,已下貧富為差等,儲之閭里,以備凶年,名曰 “義倉”。此義倉之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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